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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行业纪律,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行为,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的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相关产品推介活动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推介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室负医院监督责任,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凡在我院从事相关活动的医药代表,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管局指定备案平台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在相关科室做好本院的医药代表人员信息备案。医院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以及非指定人员对我院医务人员或者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业务联系等相关活动。
第五条 每次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相关学术推广活动,均需在本院医务部、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科室完成登记备案。已通过医疗机构备案的医药代表,可从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上打印备案表(附件2)上交。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取得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医药代表备案表的,也可每年1月31日前到医院官网下载填写我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附件3),完成在我院的登记备案,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同步报纪检监察室备案管理。
第六条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包含且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四)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医药代表人员信息备案表);
(五)医药代表廉洁购销承诺书。
第七条 医药代表来院业务联系接待程序和方式
(一)预约登记。医药代表提前3天在医院官网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4),填写后发相关科室进行来院预约登记,医务部、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科室做好汇总登记及资料保存。
(二)接待审批。医务部、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部门收到预约登记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医药代表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相关科室需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后再进行回复。
(三)规范接待。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接待时间为每月15日、30日下午2:00-4:00,如遇节假日则顺延1天。接待地点为行政楼四楼会议室二或接待室,视医院会议安排临时调整。接待人员需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由所涉科室负责人、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分管领导参加,由医务部、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科室根据实际对接待工作全程记录,纪检监察室随机抽査流程与记录。每年年底将图片、文字资料上交纪检监察室。
第八条 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医药代表所在公司与医院相关职能科室书面说明情况,否则取消接待。
第九条 上级纪检部门、医院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实地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上报纪检监察室,并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档案。
第十条 我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医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相应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利用医药、器械等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商业贿赂、违规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医院将建立黑名单并实时上报上级纪委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代理的产品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由医院纪委会同相关职能科室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再次违规将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屡教不改的将其列入医院购销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未付款项延后。
第十三条 在医院纪检监察室的组织下,每年开展供应商代表的集体约谈(必要时,安排个别约谈),要求供应商诚信经营,廉洁经营,在为医院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产品同时,配合医院做好行风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防止出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