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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淳安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定稿)

 阅读次数: 17526 发布时间: 2017-11-30

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县创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 制试点工作,切实降低药品价格,确保本次联合集中采购工 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淳安县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淳卫计2017〕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降低药品费用;进一步控制抗微生物药和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使用,切实加强用药监管,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切实加强药品采购使用全程监管。

二、工作原则

保证质量,保障供应;优质低价,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诚实守信,各方共赢。

三、谈判主体

由淳安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具体事务。

谈判范围

(一)我县各公立医疗机构现在用中标产品范围内的所有抗微生物药、中成药(含国药准字 Z 的药品、注册证号 Z 字的药品)以及辅助用药、各类慢性疾病用药等,由采购共同体确定不同批次谈判药品目录,采购共同体只接受公布的目录内谈判药品报价,但以下药品不纳入:

1.《浙江省临床供应紧张药品采购目录》的药品、《浙江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的药品和《浙江省非主流品种采购目录》内的低价药品。

2.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确定价格的药品。

3.国家和省实行定点生产的药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 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

5.注射剂型联动价格低于5元,其余剂型联动价格低于 10 元的省中标产品。

6.抗微生物药中除口服、注射外的其他药品。

(二)根据我县各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目录制定我县药品集中采购申报产品目录(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的通用名和规格为准),本次集中采购仅接受申报产品目录范围内企业的产品报名。

五、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

1.药品集中采购公告在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网站(http://www.chunanhospital.com,下同)发布。

2.集中采购期间,有关通知、公示信息均在上述网站发 布。供应商有义务及时查看网站公布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 的后果自负。

(二)供应商报名

1. 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应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权存在争议,且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报名截止时,争议仍无法自行解决的,采购方有权拒绝该药品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2.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供应商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3.授权存在争议且在本次药品价格谈判报名截止时,争议仍无法自行解决,将拒绝该药品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4.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供应商产品报价必须遵循下列要求:报价不得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联动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省人社厅公布实施的最新药品医保支付价格,不得高于浙江省内其他县(市、区)最低谈判价格。

5.供应商在报名时应如实申报产品当前在浙江省范围内销售(含中标)的最低价格。如发现未如实申报,则取消该供应商所有产品参与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资格,同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在我县采购共同体内的交易资格,视情纳入黑名单,两年内拒绝其所有产品在我县销售。

6.供应商是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供应商在报名时必须承诺按成交价格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成交产品,否则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7. 本次报名不接受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的报名,未报名的生产企业视同退出本次价格谈判。

8.报名时间、地点、方式等见采购公告。

(三)信息公示 

报名截止后,汇总所有报名供应商及其产品清单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转换比)等,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

(四)评审方法  

在质量优先、报价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基础上,结合临床需求、厂方供应及廉洁等情况,采取企业报全省最低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成交产品。若无全省最低价可循的产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会预先设立降价预期值,达到降价预期值的产品确认为拟中标产品,没有达到预期值的产品将进入专家组评审环节,评审通过须达到专家组三分之二人数一致同意后方可确认为拟中标产品,否则予以淘汰。

(五)公布成交结果  

拟成交结果经我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审议确认后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公布成交结果。

(六)合同事宜

1.本次联合集中采购不再单独签订合同。省药械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简称省平台)分次分批发送的订单均视为《药品购销合同》。

2. 采购周期暂定一年,在执行时间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日开始,至下一轮谈判结果执行时停止。若执行中途遇国家、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发生变化,采购共同体的药品采购工作将相应调整或终止。

(七)执行成交结果 

1.严格执行成交结果。实施范围内的所有临床用药,采购共同体必须从成交结果中选择采购使用,严禁目录外采购,同时必须将价格谈判结果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如实申报,严禁虚报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严禁网下采购,并应按规定通过省平台及时支付药款。供应商指定的配送企业应切实做到一般药品 24 小时、最长不超过 48 小时,急救用药最迟 4 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配送服务。节假日急救用药照常配送。如成交药品不能按规定配送到位的,将按省、县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处理。

2.实施“两票制”改革。供应商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国 家和省、县统一部署,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压缩中间环节,有效遏制药品价格虚高现象。

3.建立健全价格联动机制。要根据省平台价格变动情况,以及省内其他地区最新价格信息,及时动态调整谈判药品采购价格,逐步建立和完善药品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如省内其他地区产生新的最低价格,供应商应在成交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并执行,如不告知或不执行,将取消相应产品成交资格。

4.加强价格高且降幅小的成交产品使用管理。原则上各医疗机构对此类成交产品的使用量不得超过上年度,如作为新药使用的,其用量不得超过替换的同类产品使用量。

5.成交产品不能保障供应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等特殊 情况,按规定实施备案采购。

6.从严控制备案采购申请审批。本次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后,与采购范围内药品具有相同通用名(或相同分类)、相同给药途径的药品,尤其是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原则上不再实施备案采购。确因供应、疗效、价格差距过大等原因必须实施备案采购的,应严格控制使用。其他情况,要严格按“临床必须,无可替代”的原则申请和使用。           

六、药品配送和药款结算

按照浙江省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联合体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小组对我县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药品集中采购进行全程监督。

八、其他

本采购期内,如遇国家或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化,我县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相应调整。

淳安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

(淳安县卫计局代章)

              2017年11月13日

附件:

一、成立淳安县联合体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长:陈秉宇

副组长:蔡茂华、王  斌、王剑锋、陈志华

 员:王建军、汪敏捷、凌华、徐拥军、王娇琴、王继红、王传查、章才干、汪玉良、王红辉、汪忠平。

领导小组职责:

1、讨论确定淳安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2、讨论通过药品集中采购批次品种;

3、讨论通过药品集中采购成交结果;

4、研究处理《实施细则》未涉及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第一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由蔡茂华担任,李莉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潘振球、方灿生、姜忠妹、钱敏英、余晨曦、方晓莉、汪正勇、汪华成、胡伟秀、方娟球。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梳理全县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目录,提出药品集中采购批次目录;

2、收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最低价格;

3、提出全省无可询最低价药品的降价预期值;

4、做好公告发布、供应商报名、信息公示、专家召集等。

二、成立淳安县联合体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小组

组长:方国梁

成员:王美仙、王水泉、胡  

主要职责:

1、监督药品采购评审小组专家产生过程;

2、监督药品集中采购程序是否规范;

3、受理和答复采购过程中的投诉;

4、监督各公立医疗单位成交结果执行情况。

三、建立药品采购评审专家库

1、专家库组成。专家库分院领导专家库、临床医生专家库和药师专家库,其中临床医生专家库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执业医师,药师专家组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由各院推荐上报,推荐数量见下表。

单位

院领导

临床医生

药师

小计

县一医院

2

10

4

16

县二医院

2

5

2

9

县中医院

2

7

3

12

县妇保院

2

5

2

9

千岛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

1

1

1

汾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

1

1

1

威坪中心卫生院

1

1

1

1

临岐中心卫生院

1

1

1

1

姜家中心卫生院

1

1

1

1

大墅中心卫生院

1

1

1

1

总计

14

33

17

64

2、评审专家产生。评审专家组由9名专家组成,院领导2名、临床医生5名、药师2名。如需专家组评审,在监督小组监督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小时抽取专家,原则上院领导、药师不能同属一个单位,临床医生一个单位不能超过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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